1、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定义。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发起人将缺少流动性,但具备某种可预测现金收入属性的资产或资产组合供应给特定的发行人,或者将该基础资产信托给特定的受托人通过创立一种以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的一种金融工具或权利凭证在资本市场上供应变现该资产支持证券的一种结构性筹资方法。
证监会概念的证券公司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证券公司以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为特殊目的载体,以计划管理人身份面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受益凭证,根据约定用受托资金购买原始权益人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基础资产,将该基础资产的收益分配给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专项资产管理业务。
(二)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的特征。在证券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中,企业与投资者之间不直接形成筹资关系,而是企业将可以产生稳定现金收入的自有优质资产独立出来作为基础资产,通过证券公司设立专项计划向投资者发售受益凭证获得资金,并以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收入向投资者偿付本息的一种筹资形式。
其受益凭证有明确的期限和稳定收益率,具备固定收益商品性质;受益凭证可分为优先级和次级两种,其用途在于向投资者明示风险收益差别;优先级受益凭证享有优先分配基础资产收益的权利;该筹资方法主要特点在于达成表外筹资、优化资本结构、提升资产流动性等。
2、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办法
伴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筹资产转移》和《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等规定的颁布,又借鉴国际会计准则,国内引入了风险与报酬剖析法、金融合成剖析法及后续涉入法三种终止确认的方法,作为金筹资产终止的判断标准。
(一)风险与报酬剖析法。风险与报酬剖析法强调的是“所有权”,在资产证券化业务中,由风险与收益是不是被出售作为衡量会计确认的标志。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1年公布第40号征求建议稿《金融工具会计》初次明确提出的,以风险与报酬作为金筹资产和金融负债终止确认标准。这种办法觉得风险和报酬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资产证券化发起人在把风险和收益全部转移给受让方后,可视为销售业务处置,将资产从在资产负债表中消除,所获得的资金作为收入计入损益表中并同时确认有关损益。假如还保留部分风险和收益仍然要视为担保筹资业务处置,证券化资产组合仍然保留在资产负债表中,所募集的资金作为负债处置。
(二)金融合成剖析法。金融合成剖析法强调的是金筹资产的“控制权”,即是以控制权转移为证券化资产会计确认的首要条件。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于1996年颁布的第125号财务会计准则提出的,金融合成剖析法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标的物,其所有权决定会计处置办法。若证券化合约与原有资产剥离后,其所有权仍然由发起人控制,则视为销售业务,进行表外处置,反之,则进行表内处置。
(三)后续涉入法。后续涉入法从证券化资产的特点出发,将资产证券化合约视为可分割的部分,提出了“部分销售”的看法。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于2002年发布的IAS39修改建议的征求建议稿提出的,对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标准作为重大的修改,提出以没后续涉入代替控制权转移为核心的后续涉入法,为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提供了新的办法。若资产证券化合约供应后,发起人可以对其进行后续涉入处置,则将这部分发起人可介入的资产作为担保筹资业务进行表内处置,而发起人没办法不干预的那部分资产作为销售业务处置。
3、国内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办法的选择及建议
在《规定》中将资产证券化会计确认的几种办法融为一体,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用风险与报酬剖析法;以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不是转移为最重要判断标准,若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既没保留也没转移的状况下,可使用金融合成剖析法;若发起人保留了控制权,则依据后续涉入程度进行会计确认,使用后续涉入法。
国内《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筹资产转移》规范了证券化资产终止确认的规范,充分借鉴了国际上比较成熟的做法,有肯定的可操作性,但其仍然存在内在的缺点,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第一,提升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及实务中的可操作性。为此国内应该在会计准则中进一步明确各种办法的用法标准以降低办法选择上的随便性。第二,细化各种办法的具体需要。在风险与报酬剖析法中,《规定》中仅仅给出了95%的定量指标,应当充分考虑水平原因,在国内资产证券化的操作指南中加入定性原因,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与资产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是不是转移为判断标准的,在金融剖析法中需要职业判断来界定“控制权”,在后续涉入法中对“发起机构面临的风险水平”的确定同样这样,而国内会计职员对资产证券化的认知参差不齐,直接影响到会计信息水平,所以,细化对这种职业判断的规则是必不可少的。